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
办法》《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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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
2025年8月14日
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各项收支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重大财经事项。理事长全面领导基金会财务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项目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三峡大学财务处代理财务会计工作,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工作,会计、出纳职责界定明确,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每年须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由基金会秘书处会同财务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计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的现金捐赠,应当按照实际金额入账。收到的非现金捐赠,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销售单等)的,按凭据上注明的金额入账。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财产登记过户,或变现存入基金会专用账户,根据相关凭据确定的金额入账。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捐赠票据,并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记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费用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限定性费用和非限定性费用进行核算。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费用和非限定性费用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实行逐级审批制。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均须按《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基金〔2024〕1号)规定程序立项后开支相关经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已立项项目经费开支,由经费使用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明确经费负责人、开支范围、金额等,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签,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秘书处负责审核,秘书长审签,理事长审定。
立项项目经费报销,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经费负责人审批付款,其中大额资金付款实行加签审批,20万元(含)以上需要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50万元(含)以上还需基金会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条 特定情形下,基金会可以将捐赠资金转入学校财务管理,特定情形包括: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基建工程、大型修缮);承担申硕、申博等重大工作任务的项目且确有需要的情况。转入时须详细说明转入理由和支出项目情况,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管理经费,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物业管理费、宣传费、印刷费、文创产品等。单项经费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项经费超过1万元(含)的支出,须基金会理事长加签。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筹资费用是指资金募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费用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的捐赠物品,应严格履行出入库管理手续,实施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收到的捐赠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转赠学校,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捐赠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耐用品采购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采购,形成资产部分采取随购随捐的方式,纳入三峡大学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捐赠用于工程建设的,由学校校建部门组织实施,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将形成资产部分转赠三峡大学,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前提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用于保值增值资金限于非限定性资金和保值增值期间暂时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金。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资金运作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安排。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审批,秘书处组织专人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基金会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资金运作,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表决,1/2以上通过。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没有约定的,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于学校公益事业,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三十六条 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其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没有规定的,参考上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年度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组织财务决算和编制报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并将分析报告送达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捐赠人、基金会监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在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学校审计处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基金〔2024〕1号)同时废止。
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宜昌市城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高新区(含白洋园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工作人员到宜昌市城区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第三条 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费负责人批准,如实填写《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差旅审批单》(详见附件1),具体内容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级或职称、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出差时间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见下表:
| 
 
 级  别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2.管理二级以上(含)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 1.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管理四级以上(含)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4、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级别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报销人应据实填写,由经费负责人确认。
(一)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管理二级以上(含)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出差人员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额外补助。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出差的,出差人员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超标准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公务出差租车应从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自驾车出差事前应在差旅审批单上专门进行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自驾车出差期间发生的路桥费、燃油费等凭票据实报销,其中燃油费应控制在相应里程消耗量范围内,车辆违章等各类赔款、罚款及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 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的,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以及管理二级(含)以上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四级及以上专技人员、管理四级(含)以上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武汉市350元,其他地区320元。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者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天18点,房费不超过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并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凭证。已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基金会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交通费用,交通费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到无正规住宿设施的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本人家中时,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差旅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等超过1个月以上,除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外,本人利用休息时间往返培训地点与家庭所在地的,可按平均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和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往返期间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相关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等,必须随同差旅费一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结束后1个月内(遇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差旅事前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等凭证。乘坐飞机的,还应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应列明住宿人数、天数、房间数及单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差旅费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到常驻地的不高于规定等级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计发天数应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交通费票据不全,应提供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过路费等相应的证明资料,由出差人员写明原因,报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按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票据不全且无法出具相应证明资料的,由出差人员写明原因,报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按规定报销相应票据,不得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在宜昌市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规定凭票据实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等,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不得购买、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和套取差旅补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差旅审批单
| 出差部门 | 
 | 填单人 | 
 | 填单 时间 | 年  月  日 | 
| 目的地 | 
 | 出差 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 出差事由 | 
 | 
| 城市间 交通工具 | 请勾选:( )火车、( ) 轮船、( )飞机、( )其他:  | 
| 预计无住宿发票情况说明 | 
 | 
| 出差人员 | 姓名 | 
 | 
 | 
 | 
 | 
| 职级(职称) 或学生 | 
 | 
 | 
 | 
 |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注:1.报销差旅费时请提交审批单。
2.出差人员身份填其职级职称或学生。